杨小刚律师亲办案例
农村建筑活动属于承揽合同还是建设施工合同及责任承担
来源:杨小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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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3413日,湖州旧馆XX木业有限公司将三层办公楼房拆房等事宜,与包工头张某达成承包协议。此后,张某雇佣李某等人拆房。同年421日下午325分左右李某从三楼摔下,当即被送我湖州九八医院抢救。后经浙江商检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构成7级伤残。李某与XX木业、包工头张某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遂起诉至南浔区人民法院。要求XX木业、包工头张某连带赔偿李某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多万元。

分歧:本案争执的焦点是从事农村建筑施工要不要相应施工资质?农村建筑施工属于承揽合同还是建设施工合同?在建筑施工发包中房主(业主)的选任义务是什么?关于本案责任归属问题,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农村建筑活动属于建设施工合同,对于选任无资质的包工头承揽建筑施工,发生伤害事故后,业主应当就其选任不当的行为承担一定得赔偿责任;包工头无资质承包建筑施工业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中意见认为,农村建筑活动属于承揽合同纠纷,业主将建筑施工发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发生伤害事故后,承担选人过失的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农村建筑活动属于承揽合同纠纷,中国农村建房大多数都是由当地的农民组成的建筑队伍自行承建,承建方大都没有建筑资质,这是中国农村建房的实情,在农村建房严格要求业主选任有资质的建筑队伍要求过于苛刻,因此XX木业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包工头承担。
     杨律师通过查找相关法律规定及大量类似案例,认为本案属于建设施工合同,XX木业公司将拆办公楼发业务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根据《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南浔区人民法院采纳杨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南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XX木业公司、包工头张某连带赔偿李某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313520元。
     评析:目前农村建筑活动中具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较少,绝大数农村建筑都自发选择了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人员,因此农村建房过程中人身损害安全事故较多。
      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事实上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规门。
第二十三条规定: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3条第(二)项规定: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活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依据本意见明确的对限额以下工程的指导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第(三)项规定:对于村庄建设规范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杨律师认为,农村两层及以上的建筑活动,应严格执行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发包人(房主)明知承包人不具备建筑资质仍然发包的,造成伤亡事故的,承包人与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两层以下,不需要建设资质的,发包方无需承担责任,由承包方对雇员的损害还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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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瑞路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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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小刚
  • 执业律所:
    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5*********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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