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刚律师亲办案例
高考生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项目
来源:杨小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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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26121时左右 ,即将参加高考的钱某与同学聚会后,由其同学沈某驾驶的电瓶车送回家。行驶至南浔镇人瑞路与常增路路口时,与梁某驾驶的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钱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事故。钱某当即被送往九八医院治疗,后又转至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因伤势严重,钱某被迫放弃了参加高考。该事故经南浔区交警大队作出认定,;梁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沈某负次要责任,钱某无责任。钱某的伤势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费、营养期、护理期均做出了鉴定。因无法参加高考,钱某不能被大学录取,为了继续学习,其选择就读于民办专科学校,但学费比公办昂贵许多。就赔偿事宜双反无法达成一致,钱某委托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本所指派杨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起诉至南浔区人民法院。
     杨律师取得钱某同意,提出民事赔偿方案: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误工损失、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差额学费、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11余万。就该赔偿方案被告粱某及保险公司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差额学费提出异议,认为原告系学生不能无误工损失、学费非直接损失与本案无关、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过高。
     本案分歧:1、学生能否主张误工损失;2、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高考,选择就读民办学校的费用是否由侵权人承担;3、因侵权导致无法参加高考是否造成精神损害。
     杨律师通过了解,钱某平时利用周末在帮一餐馆送外卖,每年寒暑假都固定去做兼职,原本打算利用高考后的假期继续做兼职。同时杨律师到原告所在学校双林中学调取其平时的学习成绩,根据双林出具的月考及会考成绩单显示,原告的成绩完全能够考上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机电一体专业,而原告现在就读的民办学校的机电一体专业,每年比公办学校多支付学费3800元,给其带来具体经济损失。杨律师收集了钱某平时做兼职、平时学习成绩、公办学校及民办学校的学费发票等证据,提交给法院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最终在法院调解下,被告梁某同意赔偿6000元学费的差额、保险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其他赔偿项目无异议。
     评析:1、学生是否有误工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不能因为学生不属于劳动者就否认其误工收入,只要有证据证明学生在实际付出劳动并获得报酬,发生交通事故后其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得到赔偿。本案中,原告并还没从事兼职劳动,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必然在暑期做兼职,因此,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2、被告是否应赔偿差额学费?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参加高考,考生只能支付高昂学费后就读民办学校或复读一年,由此产生的差额学费及复读费用是否属于实际损失。本律师认为,需要根据考上平时的成绩来认定,如果原告平时成绩很差,即使参加高考也不可能考上大学,那么该笔费用不应该得到赔偿。如果原告平时成绩很好,从多次会考及月考的成绩看,完全能考上自己想报考的学校及专业,那么由此无论原告考虑高复还是就读具有相关专业的民办学校,其合理损失应得到赔偿。
      3、能否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参加高考而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事故导致钱某无法参加高考的后果,对一个寒窗苦读了十多年的学生来讲是一个具大的打击。与同等条件下,比一个成年人受伤,承受更大的心理伤害。据此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应该得到支持的。杨律师查阅全国多起高考生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各地法院均支持考生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

    在校学生或高考生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项目因实际情况不同,其所提出的主张对于证据的要求也比较严格,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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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瑞路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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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小刚
  • 执业律所:
    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5*********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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